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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务范围
典当行业务范围
服务介绍
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有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五)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