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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下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该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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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该如何防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315日正式实施,新法顺应新的社会形势下消费行为的发展,增加了诸如“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全新的规定。新消法的出台,对消费者而言是个利好,可对广大电商而言,却意味着将会面临一次洗牌,能适应新消法的电商将会取得更多的市场资源,而不能适应的,则只能接受被市场淘汰的命运。那么在新消法之下,电商企业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又该如何合理防范呢?


一. 七天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新消法的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是对旧消法的一大突破,被誉为新消法的亮点之一。

虽然大部分电商对此新规还是持肯定的态度,甚至早在新消法实施前,很多电商就已经开始实际操作,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电商还是对此抱有很大的警惕性,担心消费者利用此条款恶意退货,对自身经营造成影响。

电商的担忧主要体现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和商品完好性的定性两个方面。二十五条列举了四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但显然远远无法满足电商的实际需要。以图书为例,该类商品虽然在属性上和报纸、期刊并无二致,但却不属于例外范畴,换句话说,消费者购买图书后,花三两天读完,然后在七天内内要求退货,从新消法规定来看完全行得通。其次是商品完好性,从电商角度出发,我可以接受你的退货,但前提是不会影响我的二次销售,因此所谓的完好性也是从是否影响二次销售来判定的。还是以图书为例,现如今包括实体书店在内出售的大部分图书外面都有塑封包装,如果消费者买回去之后把塑封拆了,是否破坏了商品的完好性呢?持悲观态度的电商甚至笑言,如果不对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保证电商的利益,那么在不远的将来电商将全线沦为二手市场。消费者在拆封试用后退货,而电商为了利润再度出售,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实践中,很多电商以网站注册协议、售后说明等方式来达到免责目的,但这样的做法一旦发生争议,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新消法二十五条明文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电商如果要将某类商品列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畴,就应该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来执行。这个执行包括商品本身的属性和消费者确认两个要素。具体来说,电商应在该商品的介绍中以醒目方式提醒消费者商品的特殊属性及不能参与无理由退货的原因(消费者安全,交易惯例等),在消费者点击购买后,以弹窗的方式要求消费者再度确认是否同意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电文的形式予以记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带来影响,但从长远来说,即维护了电商的利益,也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有专家曾表示,新消法无理由退货规定中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笔者持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的“七天”,其实是一个消费者的冷静期,网购由于其购物模式的便捷性以及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消费者更容易冲动消费,新消法之所以规定“七天”这个期间,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充分考虑清楚自身需求,防止因冲动带来的浪费。对于有外包装的商品,即使是在实体店消费,商家同样不会允许拆封,验视只能通过包装进行,而试用更非必须步骤。因此即使为了弥补网络购物信息不对称,也不应将高于实体店商家的义务强加于电商上。当然,为了更好的防范此类风险,笔者建议电商以公告、站内私信、弹窗等方式将无理由退货的细则告知消费者,并就重点部分醒目提醒。


二.非国家三包、无约定商品的三包期

相比七天无理由退货,既非国家三包又无当事人约定的商品如何确定三包期限就显得不那么引人注意。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一规定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电商的,但对电商一样存在风险,而且电商更容易来规避这一风险。如果说“七天后符合解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这里还有“及时”这样一个时间的限定,不至于太离谱,那么对于“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一情形,似乎就少了对消费者换货、修理要求的时间限制。貌似对经营者有很大风险的条款,其实却蕴含了解决之道。只有国家三包和当事人约定以外的商品才可能有换货、维修无期限的风险,国家三包范围并不是由某个商家说了算,但当事人约定却可以。二十四条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在敦促包括电商在内的经营者们将国家三包以外的商品也纳入到经营者的三包体系中来,以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来明确退货、换货及维修的期限。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风险

新消法中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条款中。

新消法第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需要对未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及纵容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利益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醒的是,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是并存的,三者缺一不可。这也要求平台提供者需要及时更新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联系方式,确保能够取得有效联系。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与此同时,新消法五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即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防范此类风险,除了牢记“合法、正当、必要”这一获取、使用消费者信息的原则外,更应从技术层面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制定完善的补救措施。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往往也是网站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这就要求平台提供者加强对广告的审查力度,特别是对生命健康类的广告更是要慎之又慎,从源头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